在政府采购和企事业单位的采购活动中,“询价”是一种常见且高效的采购方式。它因其程序相对简单、耗时较短而受到青睐。然而,一个常见的误解是:询价采购可以像私下买东西一样,随便找几家问问价格就定了。这就引出了一个核心问题:询价采购可以不公开发布公告吗?
答案是:在正规的政府采购中,原则上不可以;但在特定条件下和有限范围内,存在例外情况。
一、 基本原则:公开透明是常态
根据中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询价采购作为法定的采购方式之一,也必须遵守这些原则。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成立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进一步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
核心要点:法规要求的是“邀请不少于三家”,但并未强制要求所有询价都必须像公开招标一样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全国性公告。然而,“发出邀请”的前提是必须通过一种公开、公平的方式来选定这些被询价的供应商。
二、 可以不发公告的“例外”情形
虽然不发全国性公告是允许的,但这绝不意味着采购人可以随意指定三家供应商。74号令规定了三种替代公告的邀请方式,后两种在一定条件下可被视为“不发公告”:
发布公告:最公开的方式,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面向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开征集。这是最推荐、最能避免质疑的方式。
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如果财政部门建立了完善的供应商库,且库中有足够多的合格供应商,采购人可以从库中随机抽取至少三家。这种方式虽未公开发公告,但因其随机性,保证了机会公平,可视作一种“有限的公开”。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这是最特殊的一种情况,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
具有保密需求的;
之前通过发布公告方式,但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在这种方式下,需要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各自独立书面推荐供应商,并出具推荐意见。最终从被推荐的候选人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这种方式避免了公开发公告,但通过多方独立推荐和书面记录,形成了有效的内部制约和监督,防止了权力滥用。
重要提示:即使采用后两种“不发公告”的方式,整个操作过程也必须有详细的书面记录和备案,确保每一步都有迹可循,经得起审计和检查。
三、 绝对禁止的行为:什么才是真正的“违规不发公告”
文章开头提到的“私下询价”是绝对违规的,具体表现为:
直接指定:采购人内部直接决定向某几家熟悉的供应商询价,没有任何随机或推荐程序。
“走过场”:虽然找了三家,但另外两家只是陪衬,早已内定了中标供应商。
化整为零:故意将一个大项目拆分成多个小金额项目,使其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然后采用不公开公告的询价方式,规避监管。
这些行为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一旦查出,相关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
结论与建议
总而言之,“询价可以不发全国性公告”是有条件的,但“可以不按规则私下操作”是绝对禁止的。
对于采购人而言:
首选公开发布公告,这是最大化规避风险、体现程序公正的最佳选择。
如确需采用“随机抽取”或“书面推荐”方式,必须确保符合法规规定的适用情形,并完整、规范地保存所有过程文件和书面记录,做到流程合规、责任可溯。
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内定”和“围标串标”。
对于供应商而言:
了解这些规则有助于保护自身权益。如果您发现一个本应公开的询价项目却悄无声息地完成了,或者您从未被纳入供应商库却听说有“随机抽取”活动,您可以据此提出质疑或投诉。
因此,询价采购并非法外之地,“不发公告”不等于“暗箱操作”。其核心始终在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三公一诚”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在阳光下运行。
来源: 询价无忧网 (www.xunjia51.com ) 仅供交流学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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