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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 号令(财政部令第 20 号)全文核心条款
第一章 总则(第 1-5 条)
1. 立法目的:纠正违法或不当政府采购行为,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法》制定。
2. 适用范围: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及处理决定全过程。
3. 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投诉受理与处理,实行分级管理。
4. 处理原则:坚持公平公正、依法依规、高效便捷,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第二章 投诉提起与受理(第 6-12 条)
1. 投诉前提:供应商需先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逾期未答复方可投诉。
2. 投诉材料:需提交书面投诉书,载明投诉人信息、被投诉对象、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等。
3. 受理条件:符合下列情形方可受理:
◦ 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 已依法提出质疑;
◦ 投诉材料齐全、明确;
◦ 在投诉有效期内(质疑答复期满 15 日内)。
1. 不予受理情形:包括超过时效、无具体事实依据、重复投诉等 5 类情况。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第 13-27 条)
1. 处理时限:财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复杂案件可延长 15 个工作日。
2. 调查取证:可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必要时组织质证。
3. 处理结果:
◦ 投诉成立且影响结果:责令重新采购或修改合同等;
◦ 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并说明理由。
1. 送达要求:处理决定书需在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送达投诉人与被投诉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与附则(第 28-32 条)
1. 责任追究:
◦ 投诉人虚假投诉: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3 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
◦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2004 年 9 月 11 日起施行。
二、建筑材料询价采购流程规范(结合 20 号令配套要求)
(一)全周期流程优化
阶段 | 关键动作 | 20 号令衔接要点 |
准备阶段 | 编制询价文件(明确 52 类材料技术标准)、组建 5 人以上评审小组 | 文件需载明投诉渠道,避免程序瑕疵 |
公告阶段 | 公共资源平台公示≥5 工作日,列明供应商资质要求 | 确保信息公开,减少投诉隐患 |
评审阶段 | 按 “质价比优先” 评审,书面记录评审过程 | 留存完整证据,应对可能的投诉核查 |
结果阶段 | 3 日内公示结果,30 日内签订合同 | 公示内容需包含质疑投诉联系方式 |
(二)风险防控特殊条款
1. 供应商投诉应对:
◦ 收到投诉后 2 个工作日内核对材料,逾期未答复视为受理;
◦ 配合财政部门调查,提供评审记录、询价文件等原始资料。
1. 保证金管理(参照 74 号令配套规则):
◦ 未成交供应商保证金: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工作日内退还;
◦ 不予退还情形:串通报价、虚假材料、无理由拒签合同等。
1. 终止采购情形:
◦ 出现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 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且重新询价仍未达标。
三、20 号令与建筑材料采购的实务衔接
1. 投诉高频点规避:
◦ 材料参数设置:避免指定品牌(如钢筋仅列力学性能标准,不指定厂家);
◦ 价格评审:明确 52 类材料价格构成(含运输、质保等),避免歧义。
1. 证据留存要求:
◦ 全过程资料(询价文件、报价单、评审记录)需存档≥15 年;
◦ 电子数据需同步备份至公共资源平台数据库。
1. 争议解决路径:
质疑→投诉(财政部门)→行政复议 / 诉讼,投诉需提交采购过程瑕疵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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