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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的启动条件与范围争议解析
发表于2026-01-14 11:55:10 浏览数:1675 造价知识

工程造价鉴定并非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是司法实践中对专业边界、举证责任和法律原则的精确把握,稍有不慎就可能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环节。


01 鉴定启动的法律基础

工程鉴定并非随意的技术动作,它根植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框架。《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

这一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权利,使其能够借助专业力量澄清争议事实。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则对鉴定申请设置了必要限制:如果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人民法院将不予准许。

建设工程领域有其特殊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明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时,法院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

鉴定必要性是启动的前提,不是所有争议都适合进入鉴定程序。


02 鉴定的启动主体与原则

工程造价鉴定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作为一种证据类型,申请鉴定是当事人行使其举证权利的体现。法院通常不会主动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尤其是在纯粹的民事争议中。

法院可依职权启动鉴定仅限于特殊情形,主要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这一例外反映了司法权的审慎行使,避免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消耗。

法院在审查鉴定申请时,必须严格遵循“必要性审查”原则:能不鉴定就不鉴定;能部分鉴定就不全面鉴定。这个原则背后是司法经济性和效率性的考量,防止“以鉴代审”现象发生


03 启动的具体条件

鉴定启动有四个硬性条件:存在专门性问题争议、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查明事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符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专门性问题争议是指那些涉及工程造价专业知识,需要借助专业技术手段才能确定的事项,比如工程量计算、计价标准适用等。

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自行确定工程造价时,才满足“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查明事实”这一条件。这一要求的核心在于督促当事人尽力协商解决争议。

鉴定事项必须与案件争议事实直接相关,这是关联性要求。这一审查防止当事人通过鉴定程序拖延诉讼、增加对方诉讼成本的不当行为。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通常由主张工程款的一方对工程造价承担举证责任。若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04 鉴定范围的确定原则

最小化原则是确定鉴定范围的首要考量。鉴定应严格限定在争议事项内,避免扩大化。

契约性原则要求以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价格条件为依据,除非没有可援引的合同条款或相关证据

关联性原则确保鉴定范围必须与争议事实相关联,排除与案件无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就部分事实存在争议的,应当仅对该争议事实进行鉴定。


05 鉴定范围的实务争议点

固定价合同的鉴定范围常引发争议:是对变更签证部分鉴定,还是对全部工程进行鉴定?

主流观点认为,固定价合同已完工程无变更的,不予鉴定;仅当存在变更或风险范围外事项时,才对这些部分进行鉴定。

例外情形包括实际施工范围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或者合同无效需按实结算的,这时可能需要对全部工程进行鉴定。

工程量与计价标准也是常见争议焦点。如何区分合同内工程量与变更增加工程量?隐蔽工程如何确定?计价标准应适用合同约定标准,还是定额标准?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确定鉴定范围时明确。

索赔事项是否应纳入鉴定范围,需要判断其是否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是否属于专门性问题,是否与待证事实相关。

质量缺陷修复费用的鉴定范围确定更为复杂。主流做法是先鉴定质量缺陷成因,确定责任主体后,再决定是否启动修复费用鉴定,避免不必要的鉴定成本。


06 实务操作要点与建议

在确定鉴定范围时,实务操作有几个关键要点。需通过合同、图纸、签证单等确定实际施工范围,再区分合同内、合同外及变更部分

与当事人充分沟通,明确争议核心,只对争议部分进行鉴定,避免全面鉴定造成的资源浪费和诉讼拖延。

法院在委托鉴定前,应组织双方当事人书面确认鉴定范围,这一程序性要求有助于避免后续争议。

鉴定机构对委托鉴定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向委托人释明并提出调整建议。

申请鉴定前,当事人应充分准备,收集完整证据,明确争议焦点,评估鉴定必要性。精准界定鉴定范围至关重要,避免笼统申请对全部工程鉴定

在诉讼前尽量达成结算协议,明确约定受协议约束,是避免后续鉴定争议的有效途径。诉讼中的结算协议具有极强的约束力,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否则不得轻易推翻。


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往往陷入专业问题的迷思,认为只要涉及专业问题就必须鉴定。然而,司法实践强调,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应当优先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程序,只有当这些方法无法适用或产生严重不公平时,才考虑启动鉴定程序。

这种思路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避免了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消耗。

来源: 询价无忧网 (www.xunjia51.com ) 仅供交流学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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