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前 言
为加强水资源的科学管理和优化配置,建立和完善计划用水、节约用 水指标体系,实施用水定额管理,促进社会各行业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减少污水排放量,保护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促进淮北市城市社会经济可持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条例》 (2017年修订)、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和《淮北市节约用水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淮北市城市行业用水定额(试行)》。本定额涵盖城市工业、建筑业、城镇居民和公共服务用水等85个行业132种
(产品、用水类型)的用水定额指标。
本定额由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
本定额起草单位: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协作单位:北京郎达文龙节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定额主要起草人:孟祥民、李继华、许建国、沙守兴、鲁信东、陈见、徐郭喆西、庄溪、李嘉胤、李黄河、王海浪、王天秀、沈玉、邵禹等。
附件:淮北市城市行业用水定额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6日
淮北市城市行业用水定额
1 范围
本定额规定了淮北市城市工业、建筑业、城镇居民和公共服
务用水中主要行业(产品、用水类型)的用水定额指标。
本定额适用于淮北市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和水资源开发、利用、 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工作可参照执行。未列出的行业、类别、产品可参照相关或相似的行业、类别、产品的用水定额。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5033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DB34/T679 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用水量
用水户的取水量。
注:包括从公共供水工程取水(含再生水)、自取地表水(含 雨水集蓄利用)、地下水、市场购得的水产品等,不包括重复利用水量。取自供水工程的工业和生活用水不包含供水工程的输水损失。
3.2 工业用水量
工业企业的主要生产用水量、辅助生产用水量和附属生产用水量之和。
注:不包含供给外部的水量。工业基本建设和技改、科研用水归类于辅助生产用水。
3.3. 用水定额
一定时期内用水户单位用水量的限定值。
注:包括工业用水定额、服务业及建筑业用水定额和生活用水定额。
3.4 工业用水定额
一定时期内工业企业生产单位产品或创造单位产值的取水量限定值。
3.5 服务业用水定额
一定时期内服务单位单个用水人员或者单个服务设施、单位服务面积、单个服务对象等单位时间用水量的限定值。
注: 服务业用水定额分为机关、宾馆、学校、医院、餐饮、商业、文体、洗浴、绿化、洗车、交通等。
3.6 建筑业用水定额
一定时期内建成单位建筑面积的用水量的限定值。
4 行业用水定额
4.1 工业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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