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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造价鉴定法律法规汇总
      发表于2026-05-08 15:22:16 浏览数:2143 造价知识

      一、法律层面

      (一)程序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该条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启动的核心法律依据。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中,鉴定材料的质证规则、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等程序性规定,均以民事诉讼法为根本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仲裁庭申请鉴定。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判断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人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人鉴定。该约定为仲裁程序中的工程造价鉴定提供相应的程序性规范,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立法依据之一。

      (二)实体法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涉及工程建设基本制度,是确定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等争议问题的上位法依据,亦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基础。

      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该条确定了工程造价以合同约定为基本原则,是造价鉴定中审查计价依据的重要法律基础。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涉及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招投标程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等有明确规定,是判断合同效力及价款结算的重要法律依据,进而影响造价鉴定的计价依据选择(如“黑白合同”问题)。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章(第788条至第808条)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实体法依据,对工程价款的结算规则、合同效力的认定、违约责任承担等均有明确规定。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

      该决定是司法鉴定管理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明确了司法鉴定的基本制度框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条件及管理规则。

      第二条明确国家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法、最高检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法函[2006]68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

      二、司法解释及规定 


      (一)核心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该解释是工程造价鉴定最直接、最权威的裁判规范,其中与造价鉴定直接相关的条款包括: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十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2025年11月23日发布,征求意见期已于2025年11月29日截止)

      该征求意见稿共26条,聚焦资质出借、价款结算、优先受偿权等长期争议领域,包含工程造价鉴定相关条款。目前尚未正式发布,建议保持关注,待正式发布后纳入适用依据。

      (二)配套司法解释及规定、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该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规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内容包括:当事人举证责任及自认规则;证据的调查收集、保全与鉴定程序;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质证要求,包括证人、鉴定人出庭;电子数据等各类证据的审核认定标准。旨在保障法院正确认定事实,公正高效审理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

      该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民事诉讼中的委托鉴定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严格审查鉴定事项是否属于专门性问题,明确不予委托的九种情形;要求鉴定材料须经质证;审查鉴定机构资质与鉴定人资格;规范鉴定意见书的内容与补正程序;加强对鉴定活动的监督,明确鉴定期限、违规惩戒及黑名单制度。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16〕98号)

      该《意见》的制定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通过,2015年修正)。该《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主要围绕鉴定委托与受理程序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鉴定信息共享等管理衔接机制进行规定。《意见》所明确的沟通协调机制等原则性规定,目前仍作为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工作的指导依据。

      三、司法鉴定程序规章、办法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016年,司法部令第132号)

      该通则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的核心规章。修订版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各类司法鉴定业务,涵盖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等四大类。基本原则:鉴定人负责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并对结果负责;遵守法律、职业道德、技术规范、尊重科学;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2005年,司法部令第95号)

      该办法的上位法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通过,2015年修正)。其确立的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法、最高检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该办法作为《决定》的下位配套规章,在实践中协同适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

      四、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是目前工程造价鉴定领域最权威的技术操作规范,共7章和16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鉴定依据、鉴定(含合同争议、证据欠缺、计量争议、计价争议、工期索赔争议、费用索赔争议、工程签证争议、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鉴定意见书、档案管理等。

      注意事项:该规范为推荐性国家标准(GB/T),无强制性条文,不具有法律强制适用力,但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约束力,违反该规范可能面临行业主管部门的纠正或处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因此该规范在实践中被广泛遵循。

      五、行业规程及规范文件、团体标准

      (一)行业规程及规范文件

      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CECA/GC 8-2012)

      由中价协发布,2012年12月1日实施。该规程旨在规范鉴定活动,要求鉴定须遵循合法性、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原则。其核心内容贯穿鉴定全流程:从鉴定机构与人员的资质要求、回避制度,到证据的质证与现场勘验,再到具体的鉴定程序、方法及档案管理。

      2.《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中价协〔2025〕8号)

      由中价协于2025年2月12日发布,编制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建设工程造价补充鉴定意见书》、《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补正书》等3种文书格式及使用说明,供各有关单位参考使用。

      (二)团体标准

      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作业指引》(T/ZBD 100.4-2023)

      由中关村数字建筑绿色发展联盟起草的团体标准,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旨在明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业务鉴定人,以及与委托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委托与接受,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编制,以及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反馈与处理,参加出庭作证的陈述、接受问询与质疑等行为提供指引,提升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质量。

      六、住建部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0号,2020年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21年6月28日发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全面取消造价咨询资质。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0号,2020年修订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等作出规定,是鉴定人员资质认定的重要依据。

      2025年10月16日,启动上述两个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总体负责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牵头单位: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核心在于确立市场化计价原则,并通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等制度,来规范施工发承包全过程的计价行为,为造价鉴定中的计价方法审查提供依据。

      七、计价技术规范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4年11月26日批准发布,编号为GB/T 50500-2024,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是工程造价计算的基础性技术规范,在工

      程造价鉴定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同时废止。

      若合同约定计价采用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从事工程造价鉴定时,从其约定。

      陕西省从未执行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为基础,制定了《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执行至陕西2025计价依据出台。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

      现行推荐性国家标准,2015年11月1日实施。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及成果文件的管理。咨询活动需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核心内容覆盖投资决策、设计、发承包、实施到竣工的全过程造价服务,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合同价款、竣工结算等以及工程造价鉴定,并对成果文件的格式与管理做了标准化规定。

      八、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通过,2025年5月28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修订),自2025年09月01日起施行。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2.《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工程造价鉴定专业技术评审导则》 (2025年10月15日审议通过并正式施行)。本导则属于行业自律性规范文件,由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旨在建立有效约束的管理机制,提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质量,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提供程序性和实体性规范。

      3.川渝贵云藏五地律协2026年4月1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律师办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疑难业务指引》,专设"司法鉴定"一章,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务操作提供了具体指引。

      九、重要提示

      1. 关于不再鉴定的情形

      综合司法解释和实践,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不再委托造价鉴定:已约定固定价结算且无调整情形的;诉讼前已对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争议事项已通过有效约定或合意明确的;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争议事实的。

      2. 关于24清单规范的变化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 50500-2024)删除了原2013版中的“工程造价鉴定”章节,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依据仍以《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为主体规范。

      来源: 询价无忧网 (www.xunjia51.com ) 仅供交流学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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