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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6-05-22 15:12:37 浏览数:2372 造价知识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运营全流程行为,健全工程建设监管体系,压实各方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廉政风险,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合规高效推进,维护建筑市场公平有序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工程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园林绿化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涵盖项目立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竣工验收、备案归档、运维保修等全部环节。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均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工程建设管理坚持依法合规、质量优先、安全第一、绿色低碳、公开透明、权责明晰、全程监管、奖惩并举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要求,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监管职责划分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对应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机制,统筹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乱象整治、风险排查、信用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市场主体与资质管理

      第五条 主体资质管理

      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市场主体,必须依法取得国家、行业规定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等合法从业资质,严格在资质许可范围、业务等级内承揽工程业务。严禁无资质从业、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严禁借用、挂靠、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严禁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各从业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人证合一、在岗履职,严禁无证上岗、证书挂靠、岗位空岗、顶岗替岗等违规行为。

      第六条 市场准入管理

      建立工程建设市场信用准入机制,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严重违法违规、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招投标失信、转包分包等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限制准入、限期整改、信用惩戒等监管措施。持续净化建筑市场环境,杜绝恶性竞争、低价恶意竞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七条 招投标管理规范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招标活动,严格履行招标备案、开标、评标、定标、公示等法定程序,全程留痕、全程可追溯。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暗箱操作、指定承包商等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合法资质,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法律法规开展代理工作,不得篡改招标资料、干预评标结果、泄露招投标涉密信息。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准则,独立、公正履职,杜绝人情评标、倾向性评标。

      第八条 合同履约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相关协议,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安全责任、工期要求、价款结算、违约责任、保修责任等核心条款,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合同双方应当严格履约,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核心条款、随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建设标准。确需变更合同内容、调整工程规模、变更建设方案的,应当履行审批、备案、签证等法定程序,留存完整变更资料。严禁无合同施工、先施工后补合同等违规情形。

      第四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九条 勘察工作要求

      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勘察规范、项目立项要求开展现场勘察工作,真实、准确、完整采集地质、水文、地形等基础数据,编制合规、详实的勘察报告,不得弄虚作假、简化勘察流程、伪造勘察数据。勘察报告应当充分满足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管控需求,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终身负责。

      第十条 设计工作规范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立项批复、勘察成果、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行业规范开展设计工作,优化设计方案,保障工程结构安全、功能完善、经济合理、绿色环保。设计文件应当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抗震设防、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强制性标准,杜绝违规设计、不合理设计、超标准设计。

      工程设计方案如需重大变更,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履行审批备案程序,严禁擅自修改设计图纸、降低设计标准。设计单位应当全程配合施工,做好技术交底、现场答疑、设计变更指导等工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

      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质量终身责任制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对工程建设全流程质量及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承担终身责任。建立质量责任台账,明确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追责标准,全程记录、终身追溯。

      第十二条 施工质量管控

      施工单位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严格落实原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检验制度,所有进场材料、设备必须具备合格证明、检测报告,经复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伪劣设备、淘汰产品。

      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制度,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施工过程中应当做好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及时整改质量隐患,杜绝偷工减料、违规施工、质量缺陷等问题。

      第十三条 监理质量监督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实施全程监督,严格审核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材料设备资质,全程旁站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施工过程。对违规施工、质量不合格、安全不达标的施工行为,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停工指令,全程跟踪整改落实,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严禁监理失职、脱岗、默许违规施工、虚假监理等行为。

      第六章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制度。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临时用电、机械设备、高空作业、深基坑、高支模、起重吊装等危大工程专项管控措施,严防坍塌、坠落、机械伤害等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标准化封闭围挡管理,落实扬尘治理、噪声管控、污水排放、固废处置等环保要求,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扬尘“六个百分百”管控标准,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居民生活的影响。严禁施工现场违规焚烧垃圾、违规排污、裸土裸露、夜间违规施工等行为。

      施工现场严禁在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临时搭建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合理规划施工区域、办公区域、生活区域,保持施工现场整洁规范、有序可控。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

      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项应急处置方案,配齐应急物资、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安全隐患、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时,必须第一时间停工处置、疏散人员、上报主管部门,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信息,严禁擅自处置、隐瞒事故隐患。

      第七章 工程验收与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分阶段验收管理

      工程建设实行分阶段验收制度,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专项工程等关键工序完工后,必须由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四方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并签署记录后方可推进后续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入下一施工环节。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规范

      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完成自检、监理单位完成预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开展竣工验收,严格核查工程质量、施工资料、安全设施、环保配套、消防设施等内容。竣工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验收标准,杜绝走过场、虚假验收、违规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程备案、档案归档、竣工结算等工作,工程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规范,全程可追溯、可核查。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不得擅自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工程保修管理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保修责任,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安全问题的,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整改、无偿修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法追责并纳入信用黑名单。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 常态化监督检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合同履约、资料管理等情况开展全程监管,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闭环整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将市场主体资质合规、质量安全、履约情况、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等纳入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守信主体给予政策扶持、优先采信;对失信主体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限制招投标、暂停资质、市场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第九章 法律责任与追责问责

      第二十二条 一般违规行为追责

      对存在资质不符、违规施工、资料不全、文明施工不达标、轻微质量安全隐患、履约不到位等一般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警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三条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追责

      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围标串标、虚假招标、偷工减料、伪造资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拒不整改重大隐患、引发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管履职追责

      各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严格监管,对存在监管缺位、履职不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的,依规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细则适配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专项实施细则,细化管控标准、监管流程及追责条款。

      来源: 询价无忧网 (www.xunjia51.com ) 仅供交流学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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