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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投资条例》中与造价相关的条款
      发表于2026-05-29 14:59:20 浏览数:2508 造价知识

      一、投资决策阶段
      第十二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需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时,需审核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二、项目实施阶段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的需依照预算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确保资金落实到位,避免因垫资导致造价失控。

      三、监督管理阶段
      第三十二条:对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调整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的行为,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责令改正,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些条款通过严格规范投资概算的编制、核定、调整及执行,强化了对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的全过程管控,旨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超概算和资金浪费。

      来源: 询价无忧网 (www.xunjia51.com ) 仅供交流学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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