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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工作提示
发布时间:2024-07-25 10:09:43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等文件要求,自2024年9月1日起,“江苏省住建厅综合服务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指标如下:
1、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净资产、注册建造师(数量、专业和等级)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应指标考核。其中,通过延续取得的一年有效期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在一年有效期内,暂不考核注册建造师指标:
2、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净资产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注册建造师(数量、专业和等级)按原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其中,原最低等级为二级的资质,企业净资产、注册建造师(数量、专业和等级)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应指标考核;
3、不分等级资质(劳务资质除外)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应要求考核企业净资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标注资质异常。

随着住建部3号文政策发布后明确要求: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近期多省、市纷纷发文,开展2024年度全省、市范围内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核查行动,加之全国系统全面打通,多省事发布通知,将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要求嵌入审监管批系统,定期开展比对,比对结果将向社会公示。对经系统比对发现的注册建造师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企业标注资质异常,标注期间,资质不达标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已标注资质异常企业应按照相应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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