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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操作流程:
1、接收《鉴定委托书》。
2、确定是否受理。
鉴定人在收到《鉴定委托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委托方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委托方。如超出我司鉴定范围或需要回避,则发送《终止鉴定函》。
3、收取鉴定费。
如果能够受理,则发送《收费通知书》。申请人缴费后,鉴定人正式受理委托,应立即启动鉴定工作。
4、拟定鉴定方案(初稿)。
初步阅卷及拟定鉴定方案。
5、进行符合性鉴定。
鉴定人应在收到鉴定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阅卷工作,首先需要对案件争议的事实初步了解后,如对委托鉴定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有不同意见,应向委托人释明,释明后按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6.确定鉴定委托方案。
根据鉴定项目的特点、鉴定事项、鉴定目的和要求制定鉴定方案,并重点关注鉴定依据是否完整、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当事人应配合的有关工作等。
7、进行实质性鉴定。
自行进行鉴定的基础工作。包括熟悉鉴定项目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诉讼和抗辩理由、争议焦点、鉴定范围与内容、鉴定依据等,并自行进行工程量、材料价格、有关费用的计算、询价及分析等。
鉴定人可根据案件的需要,组织安排现场勘验。如需进行现场勘验,则发送《现场勘验通知书》提请委托人及当事人双方择期进行现场勘验。
提请委托方补充资料。提请委托方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以及不按时提交的法律后果。
核对及澄清有关问题。鉴定人完成鉴定案件的工程量及价款计算后,认为有需要核对或澄清的问题,应组织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并澄清有关问题。鉴定人在核对及澄清有关问题时,应逐项形成工作成果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8、出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鉴定人应在征求当事人对于有争议的证据的意见并书面记录后,将该部分有争议的证据分别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同一证据,不同理解,要分别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提请委托人向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收到复函后,逐一进行复核、修改完善,直到对未解决额异议都能答复时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9、出具《鉴定意见书》。
如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鉴定人要做好出庭作证的准备。对需要补充鉴定的事项进行补充鉴定。
10、鉴定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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