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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新规定!事关造价工程师,自11月1日起施行!
      发表于2025-01-15 19:55:16 浏览数:214 造价知识

      日前,江苏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对发生六种情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意见》,本意见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关于这个新通知,江苏省官方发布了政策解读,热点问答如下:

      Q:《意见》中的“六种情形”是指哪六种情形?

      “六种情形”是指《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将有关造价咨询企业列为重点监督范围的六种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一)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的;

      (二)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三)被实名投诉或者举报,经查证违规情况属实的;

      (四)造价咨询业绩明显超出服务能力的;

      (五)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有重大偏差的;

      (六)需要实施严格监管的其他情形。



      Q:《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意见》主要包括重点监管范围、重点监管措施、有关要求等三个部分。

      为便于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规范、准确地确定重点监管范围,《意见》对《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规定的“六种情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意见》主要采取清单管理、重点检查、强化事后监管、建立通报制度等措施加强对相关企业的重点监管。

      《意见》要求各市主管部门注重在社会监督和日常监管过程中收集发生“六种情形”的企业信息,探索将重点监管信息与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挂钩,强化信息共享和应用。

      Q:如何判定“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

      实务中,行业主管部门通常难以发现和判定服务收费是否明显低于成本,本次《意见》出台,明确了要在业务系统监测、行政检查、处理举报投诉等日常监管过程中,综合考虑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和企业需要投入的人力、管理等合理成本进行判定。

      Q:如何判定造价咨询业绩明显超出服务能力?

      《意见》明确要根据企业的人员配备、管理水平等判定其咨询业绩是否明显超出服务能力,并明确需要特别关注企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否存在频繁变更注册单位、社保存疑以及长期不在岗等可疑情况。

      实践中,部分咨询企业承揽业务后进行转包或者交由非执业人员完成,企业统计报表反映出造价工程师人均产值远超行业统计数据;部分咨询企业为投标时加分,违规聘用“挂证”造价工程师,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历史变更频繁,实地核查时人员往往不能到岗,不熟悉其所盖章出具咨询成果报告的项目。

      Q:需要实施严格监管的其他情形有哪些?

      在行业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盲目扩张或者通过收取总公司管理费的形式设立大量分支机构,而忽视对分支机构在成果文件质量、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等方面的统一管理,给成果质量和委托人利益带来隐患,也不利于行业管理,因此将企业未对分支机构统一管理作为其他重点监管情形之一。

      另外,为依法获取企业执业活动信息和有关行业数据,《意见》将拒报、迟报企业执业活动信息、信用信息和统计调查年报数据等行为也列入其他重点监管范围,以此督促企业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的该政策重点监管六种情形,包括收费低于成本、不良执业记录、违规被实名举报属实、业绩超服务能力、成果文件重大偏差及需严格监管的其他情形(如分支机构管理不善、拒报信息等)。通过清单管理、重点检查、强化事后监管及通报制度等措施,确保监管有效实施。

      同时,该规定强化了对造价师执业行为的监督,要求他们诚信、专业地履行职责,确保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促进行业自律,将监管信息与信用管理挂钩,推动造价咨询行业更加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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