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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工程造价如何界定
      发表于2026-10-29 15:26:46 浏览数:6 造价知识

      现行工程造价,是指为完成一个工程的建设,预期或实际所需的全部费用总和,不同主体视角下的表述略有差异。

      从不同角度的界定

      业主(投资者)角度:工程造价 = 工程建设成本,即建设一项工程预期支付或实际支付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承发包角度:工程造价 = 工程价格,即通过招投标等交易方式在土地、设备、技术劳务、承包等市场上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格和建设工程总价格。

      具体构成(以建筑工程为例)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直接费(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等)、间接费(管理费等)、利润、税金。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或自制费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用地费、勘察设计费、设计费、监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研究试验费等。

      预备费:初步设计和概算中难以预料的费用。

      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注:海南省等地管理办法中,还明确将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纳入。

      补充说明

      现行计价方法主要有定额计价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两种,后者更体现市场定价、量价分离的原则。

      若发承包双方对计价方式有争议,司法鉴定中原则上尊重合同约定;无约定时再结合定额、市场价等确定。

      工程造价纠纷/管理中最忌讳的3个错误理解:

      ①忽视合同关系是造价关系的基础;

      ②把定额当法定刚性标准,忽略其已转为权威性技术经济标准;

      ③孤立看单一因素,忽视造价纠纷往往是多因素交叉。

      忌1:脱离合同谈造价 造价关系以合同关系为前提,无合同则无造价纠纷。分析纠纷首先要厘清是两个单位还是多个单位间的合同关系,判断是否存在造价关系也以合同为基准。

      忌2:对定额的认识停留在"法定性"计划经济思维 定额是技术经济标准,并非当然适用。只有合同明确约定采用行业统一定额,或价格约定不明且无其他合同依据时,才可套用定额作为鉴定依据。

      忌3:单一因素归因 造价纠纷常是多因素交叉,如赶工奖涉及工期、材料价格涉及质量等,仅分析单一维度容易误判。

      延伸:管理层面同样易踩的坑☞ 把造价控制与增税管理、进项/销项税、价税双控与合约商务割裂对立(三大混淆)。

      各部门各自为战,未做好全过程跟踪与六方系统化管理,导致"边施工边失控"。 大型机械(塔吊、桩机等)漏计安拆费与进出场费。

      实务中,遇到对方拒不结算,可善用"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规则,按合同→证据送达→28天期限的路径推进。

      工程量清单与工程造价的区别

      工程量清单是列数量的明细单,工程造价是算价格的总金额,两者一个是量,一个是价。‌‌

      ‌性质不同‌:工程量清单是项目名称和数量的列表,工程造价是计算出的货币价值。

      ‌作用不同‌:清单用于招标和结算计量,造价用于确定投资和支付金额。

      ‌关系不同‌:工程造价通常依据工程量清单,乘以单价后汇总得出。‌‌

      简单说,清单是“买了多少东西”,造价是“总共花了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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